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伴蒲某某经苏某某介绍,结识唐某某,后张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借唐某某5500元人民币,蒲某某以有急事需用钱为由,在唐某某处借1500元人民币,同月23日,张某某出面就前述二人共计7000元欠款给唐某某一并出具借条,并向对方承诺自己的借款会在当年年底前归还。此后,张某某、蒲某某认为唐某某为人老实、傻、好骗,便各自编造种种借口,以借钱名义,骗唐某某给其转钱。2019年9月24日至同年10月29日,蒲某某先后以做生意有资金缺口、用信用卡套现还欠款需提额度、解风控、防风控为由,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3880元。2020年1月23日,张某某告知唐某某之前蒲某某的欠款由自己负责偿还,对方表示同意后,张某某又以此为由让蒲某某母亲给其3500元,完成债务转移。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27日,张某某以要给唐某某还款为诱饵,先后编造网贷还钱需手续费、到成都办卡套现还钱需手续费、找人收债还钱需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及回家拿钱需路费、见面还钱需路费、被扣留在警局出来还钱需交保证金、U盾转款还钱需凑整数、需扣手续费、需先交够激活费等理由,诱使唐某某给其转钱;期间,张某某还曾利用唐某某生性善良、富有同情心,虚构其女友怀孕无钱打胎、自己被人打伤需做眼部手术等事实,骗唐某某给转钱,共计骗取对方人民币14580.52元,其中大部分被张某某用于赌博。案发后,蒲某某已还清所欠唐某某全部钱款,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及散件12页,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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