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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济南维乐口腔医院等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谎称借用被害人账户接收大额转账,通过向被害人出示其伪造的转账记录截图、编造钱款未及时到账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出具超出实际金额的借条,并谎称从其父亲处拿取大额现金后还款以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诈骗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9万元,其中7万元因雷某某微粒贷申请未通过而未得逞,继而又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3.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租车、购买手机及日常消费等。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22.9万元,其中7万元系未遂。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20年1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其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3.9万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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