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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本市海淀区**北省三河市燕郊天乐商贸城开业,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男,56岁)信任,并收取该人现金人民币80万元。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二、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黄骅市谎称可以帮助办理工程招投标事宜,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男,44岁)信任,收取该人人民币50万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三、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帮助办理就业,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50岁)信任,收取该人人民币10万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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