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永州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区**村镇内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有正品医用口罩销售的虚假事实,诈骗林某某、叶某某等十多名被害人,其中有佛山市禅城区的被害人: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39********)人民币760元(分两笔,各38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将对方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2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叶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80********)人民币38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3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梁慧文(微信号:******,电话号码:135********)人民币1000元(分两笔,各50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youli3133。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杨某甲(微信号:******,电话号码:159********)人民币74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5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陈丽娟(微信号:******,电话号码:159********)人民币35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6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80********)人民币19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7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36********)人民币35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将对方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8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毛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80********)人民币74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9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88********)人民币152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10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郑某某(微信号:******,电话号码:135********)人民币360元,收款账户(支付宝):135********。收款后,欺骗对方已邮寄相关口罩,并拒绝接听被害人微信电话。
11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村镇内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在淘宝购物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可销售正品医用口罩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杨某乙(微信号:******,电话号码:137********)人民币380元,收款账户:微信号******。收款后,将对方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经审讯,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诈骗行为供认不讳,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叶某某、陈丽娟、杨某甲、毛某某、李某某、梁慧文、郑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4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玉筠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