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0时25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皖N*****号轿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0公里+100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人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8日死亡.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后鉴定胡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受外伤在胡某某死亡中起同等用,建议原因力50%。案发后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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