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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被告人张某某产生发布虚假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骗取他人钱款的想法,并在互联网上搜集一次性医用口罩照片、视频、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使用微信号码:XT19931****(昵称:亚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看到张某某发布售卖口罩信息后,使用微信转账给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购买5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张某某收到钱款后未交付口罩并将陈某某微信号码删除。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莫旗**镇居民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在张某某屡次催要后,张某某一直未交付口罩,后由其朋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两起,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1000.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到莫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同时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莫旗**镇**村**岗。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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