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现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29013室,以下简称“中资联公司”)的业务员,被害人彭某某、袁某某是张某某在“中资联公司”的客户。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石油、黄金期货交易,亏损了几十万元。2018年12月,张某某为得到资金继续从事石油、黄金期货交易,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根据相关规定彭某某已年满80周岁,其“中资联公司”理财账号已经不能进行投资理财,让彭某某将所有理财产品赎回并将资金转账到被告人张某某银行账户由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共计14次让被害人彭某某将总计619175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并用此资金自己从事石油、黄金期货的高风险投资。被告人张某某因购买原油、黄金期货,一直亏损,为骗取资金继续投资,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公司原本用于与其他客户签约的合同拿出复印,用复印件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袁某某分别签订了“瑞信十六号收益权转让合同”、“津安收益权转让合同”、“宁泰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共三份,在被害人袁某某误以为是购买“中资联公司”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将共计15.5万元人民币转至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彭某某、袁某某人民币共计774175元用于高风险投资,案发前仅退还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11459元,余下662716元已全部亏损,至今无法偿还。
2020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与被害人彭某某一同到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通泰街派出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5月22日,“中资联公司”与被害人彭某某协商,补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5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证明、被害人彭某某提供其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的转账记录、被害人袁某某提供其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的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的交易记录、微信账单、手机截图、被害人彭某某投资理财产品列表、理财合同,被害人袁某某所签的“瑞信十六号收益权转让合同”、“津安收益权转让合同”、“宁泰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中资联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某入职证明、被害人袁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出处、被害人袁某某所签订的虚假合同正本、南京**服务有限公司与“中资联公司”合作协议及终止协议、南京**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彭某某仍可以正常使用贝尔在线平台产品的情况说明、“中资联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分三次向彭某某中信银行卡(62177116********)转账人民币111459元交易明细、“中资联公司”与被害人彭某某签订协议书,补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65816元并附银行流水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彭某某系老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到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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