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6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7月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薛某某认识交往为男女朋友。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编造自己北京有370万元钱在股市中、存放于薛某某处的六块手表价值50万元等谎言,取得被害人薛某某信任后,以办事需要各种费用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薛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35200元。得款后用于还账及挥霍。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报案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市**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