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二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互联网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售犬等虚假信息后,通过QQ、微信联系的方式向被害人谎称可按与被害人约定的品种犬进行交易的事实,并采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先后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取被害人雷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1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向被害人马某某虚构了交易品种犬并已托运的事实后,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1180元。
2.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向被害人雷某某虚构了交易品种犬并已托运的事实后,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雷某某共计人民币2090元。
3.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向被害人周某某虚构了可交易品种犬的事实后,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雷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9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X手机1部、虚假身份证1张(均系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雷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数据:QQ、微信通讯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7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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