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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年11月22日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害人管某甲的儿子管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管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帮忙,张某甲虚构可以找人将管某乙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事实,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缴纳保证金等理由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管某甲现金共计42600元。期间,张某甲帮管某甲赔偿管某乙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的受害人15000元。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甲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当协勤,张某甲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订服装、交押金等理由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马某甲现金共计11500元。

3.2018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因打架被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帮忙,张某甲虚构可以找人将刘某乙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事实,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办疾病证明、交纳保证金等理由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刘某甲现金共计15600元。刘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张某甲追讨,张某甲退还8000元。

4.2018年7月份,被害人马某乙的儿子马某丙因打架被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马某乙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帮忙,张某甲虚构可以找人将马某丙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事实,骗取马某乙现金共计10000元。马某乙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张某甲追讨,张某甲退还7000元。

5.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当协勤以及办理驾驶证,张某甲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交体检费等理由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张某乙现金共计10800元。

6.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找规划局的人帮助被害人马某丁在禁建区内修建房屋,张某甲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等理由为借口,骗取马某丁现金5100元。

7.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找规划局的人帮助被害人马某戊在禁建区内修建房屋,张某甲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等理由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马某戊现金18800元。

8.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找规划局的人帮助被害人马某己在禁建区内修建房屋,张某甲以请人吃饭、买烟送人等理由为借口,骗取马某己现金5100元。

9.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找派出所的人帮助被害人马某庚从原来的户口上分户出来单独成户,骗取马某庚现金6000元。

10.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可以找派出所的人帮助被害人马某辛从原来的户口上分户出来单独成户,骗取马某辛现金8800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害人管某甲在威宁自治县六桥派出所对面遇到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张某甲退还被骗的现金,因协商未果,双方一起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处理此事,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清单;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119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2019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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