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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受邀约,加入林某甲(未到案)、林某乙(已起诉)组织建立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和金边市租赁房屋作为诈骗窝点,通过虚假的贷款APP,利用团伙分发的手机和微信添加被害人手机号码为微信好友,冒充“人人贷”、“拍拍贷”以及“平安易贷”等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和会员费为由,采取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中国公民财物。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团伙业务员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缴纳手续费等共计8000元。

    2.2019年4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蒯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蒯某某缴纳手续费等共计13363元。

    3.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缴纳手续费等共计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转帐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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