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家庭住址山西省普城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4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名为“煤炭视界**交流**群”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王某甲发布了一条求购块煤的信息后,主动添加王某甲为微信好友,成为微信好友后,经二人洽谈,最终王某甲以36300元的价格(含运费)购买了33吨块煤,约定张某某将煤炭装车后付定金16300元。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王某甲收到块煤已装车的消息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16300元,事后发现张某某并未将煤炭装车运往通辽,只是谎称装车发货事实拖延时间,王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但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一直推拖未退还。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向被害人王某甲退赔了163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变更羁押期限文书、逮捕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谅解书、办案说明;
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续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煤定金163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证据材料卷宗2册、卷内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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