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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上网追逃,同日被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警方查获,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同年1月14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中博手机城店员预定两部苹果11手机。同日12时许,其驾驶租来的一部现代牌汽车,以将手机卖给朋友后再付款为由,将被害人林某甲带至**大厦楼下后,谎称上楼卖手机,将被害人林某甲的两部苹果11手机骗走。被骗的两部苹果11手机一部为红色、一部为黑色(均为128G内存,全新待售),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1300元。

2.2019年12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余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店内,向被害人林某乙表示要购买四部苹果手机,之后余某某离开。其以身上暂无现金、待将手机卖给别人后再付款为由,用一辆租来的蓝色宝马车将被害人林某乙载到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下,后谎称上楼卖手机,将被害人林某乙的四部手机骗走并自此失去联系。被害人林某乙被骗的四部手机为两部绿色苹果11pro(64G内存),两部黑色苹果11(128G内存),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四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6900元。

  3.2019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万达广场spedu苹果手机店员预定二部苹果手机,并支付定金人民币500元。同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租来的一部红色宝马车,以将手机卖给朋友后再付款为由,将被害人吕某某带至**小区,谎称上楼卖手机,将被害人的两部苹果手机骗走。被骗两部手机均为苹果11 pro max(暗夜绿色,内存256G,全新待售),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驾驶证、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4、70、106号)《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吴某某、叶某某、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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