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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3月26日至4月26日、2019年5月23日至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3月12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被害人单某某经营的**厂发生火灾,事后,单某某通过其亲属赵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并委托其帮助办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相关事宜,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以给相关部门领导礼金、火灾现场勘验费用、保全费用等名目陆续向单某某索要钱财,单某某通过其岳父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向张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共计汇款人民币6,922,946元。2017年11月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为单某某一方责任,张某某隐瞒此情况,并告知单某某虚假的火灾认定结论。2018年3月,单某某到沈阳市消防支队询问认定情况,被告知认定结果早已得出,且不存在火场鉴定、财产保全等费用。后张某某陆续退还给单某某部分款项,截止侦查机关立案前,尚有人民币1,820,000元未予归还。2018年11月24日,张某某母亲贾某某与单某某达成协议,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归还人民币1,820,000元,单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同年4月24日,石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石某某打点关系并撤销案件并于2012年7月12日,在沈阳市铁西区**镇**村*****有限公司石某某办公室内,向石某某索要人民币90,000元。2012年12月13日,石某某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承揽陈某某经营的辽宁**包装公司的消防涂料工程,在此期间,张某某以消防检测费、消防整改保证金等事由,让陈某某陆续向其转账人民币1,861,710元,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报告及发票,且经与消防部门核实,消防部门并未向该公司及张某某收取过整改保证金。

2016年8月份,张某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代某某承揽辽宁省**局装修工程项目,并以疏通关系、缴纳投标保证金等事由,陆续从代某某处索取钱款,后代某某发现工程已被他公司承揽,张某某又以帮助其介绍其他工程为由,向代某某索要钱款,前后共计索取人民币1,325,000元。但并未替代某某承揽到任何工程项目。事后,张某某向代某某退还部分钱款,截止侦查机关立案时,尚有人民币305,000元未予退还。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授权委托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姚某某、某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陈某某、石某某、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对话视频、对话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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