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号**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姜冬芹以及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取保候审)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并在QQ空间发布,后使用其男朋友被告人张某甲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张某乙为微信好友,并使用该微信号与张某乙联系。2020年1月30日,张某乙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3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买口罩,张某甲明知上述3400元是诈骗所得,仍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后张某甲、王某某二人继续共同欺骗张某乙,张某乙又支付给张某甲26350元购买口罩。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张某甲、王某某将另外的微信名改成“京西药业业务员黄某某”,以“黄某某”的身份谎称被害人购买的口罩因种种原因未能发货,并将该微信推送给张某乙,张某乙将该微信号以及其他要购买口罩的人拉进一个微信群。后该微信群中的朱某某、薛某某分别支付5000元、4500元给张某甲购买口罩,张某甲、王某某均没有发货,二人合计骗得张某乙等人39258元,均被张某甲用于赌博,张某甲参与诈骗3人,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35858元。
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为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丽娟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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