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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5********,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分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7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B******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从广东珠海往赣州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南市大广高速3198KM+64M处时,因雨天行驶未降车速,撞上中央分隔带护栏,造成赣******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七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26666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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