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2********,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山县**乡**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扩散、防护用具紧缺的情况,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信息,以收取口罩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梁X明人民币17740元,所得款项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花去。同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大风埔路龙华超市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梁X明的陈述;
3.证人郭X焕的证言;
4.电子数据;
5.物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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