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永州**快递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园**栋**单元**楼*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宏达花园居民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网上购买充值卡被骗,经侦查发现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月租金1600元的价格租用他人的银行卡,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的价格将他人及其本人的银行卡出租给化名“张笑笑”的人,供“张笑笑”用于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的14250元人民币转入张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中(银行账号:62122619100********)。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未告知“张笑笑”,私自将供“张笑笑”使用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银行账号:62122619100********)挂失、补办,并分五次将卡中的30100元人民币取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园**栋**单元*户租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挂失补卡的方式窃取银行卡内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