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3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熊伟,系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为该公司寻找途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张某某找到梁某某、区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工贸(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金属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单位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45份,税款共计人民币3792205.14元,后该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3792205.14元。案发后,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补缴了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3800130.6元。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村**大街**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情况材料、到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发票清单等的指认,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附卷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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