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甲进行打骂。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常熟市东南街道黄山路129号圆通公司员工宿舍**室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争执,并采用扇耳光、踢屁股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甲不堪忍受打骂而跳楼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高坠致颅脑外伤合并腹部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已代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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