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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现住淮安市淮安区瑞元经典小区1号楼一单元701室。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晚,在淮安区卓创酒店,胡某甲(另案处理)酒后和吴某某发生撕打。后胡某甲电话纠集胡某乙、花某某、王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卓创酒店,胡某乙等4人到场后对吴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殴打。沈某某被打后即电话纠集了在“阿波罗”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又纠集了在场的被告人张某甲及庄某某、闵某某、翟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报复对方。后张某甲、闵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乘坐庄某某驾驶的轿车,翟某某、郭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轿车至卓创酒店。此后庄某某又驾车追逐花某某的轿车,追至西长街南头跃进路路口时,花某某驾驶的轿车撞到路边静静幼儿园墙角,庄某某驾驶的轿车撞到路边的苏HB****轿车。庄某某、张某甲、闵某某、翟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下车追赶逃跑的胡某乙等人。胡某乙被追上后被庄某某、张某甲、闵某某、翟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拳打脚踢、并用裤带抽打,致使胡某乙左眼受伤。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胡某乙的病例资料、淮安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1证人顾某某、朱某某、李某乙、胡某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1被告人张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员刘某某、庄某某、张某乙、闵某某、翟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斗殴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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