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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8〕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5月3日临时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同年5月1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于20185月31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张某某参加以舒某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并逐渐成为该传销组织经理级别的领导者。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销售“商品”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并对传销人员进行培训,该传销组织层级已达到三级以上,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张某某在任经理期间,其负责监督与管理蒙某某、孟某某二人手下成员的日常生活,并负责上传下达舒某某指使的任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志伟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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