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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59********,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初中文化,南昌市**厂退休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路**号**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通过南昌的法轮功人员鲁某某认识了余江的法轮功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又介绍其认识了徐某某(另案处理)。至案发,张某某伙同徐某某、李某某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练习法轮功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制作了明慧周刊、正见周刊、法轮大法、法轮功护身符、塑封宣传画、挂历、光盘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包括书籍、刊物100余册,标识、标志物90余件,移动存储介质160余个。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邮寄了30余副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对联给李某某进行传播,并应徐某某的要求给了其一个含有法轮功护身符模板的U盘,徐某某利用该模板制作了240余个法轮功护身符用于传播。

2019年8月14日,侦查机关依法到南昌县**路**号**住宅区**栋**单元**室进行搜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扣押法轮功书籍、光盘等宣传品共计549件,经鉴定均为邪教“法轮功”内容的反宣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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