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裕强,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晶晶,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镇**家禽档取得龙门县林业局出具的广东省三有、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由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夫妇共同经营。
2019年9月19日、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放绳索套的方式在**林场猎捕白鹇(野山鸡)各一只,并出售给**家禽档。其中,第一只被收购的白鹇,由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店员唐某乙(另案处理)杀害并出售。第二只被收购的白鹇,被龙门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现场查获并移交龙门县林业局处理。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两只涉案白鹇均属白鹇的雌鸟,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甲、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取保候审于龙门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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