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刑)及贾某某(身份不明)驾驶套牌面包车窜至镇安县王家坪社区,将汪某甲停放在王家坪社区办公楼对面停车场的一辆中能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抬进面包车内,并将面包车开至渣家沟口往柞水方向50米处,后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贾某某三人又窜至王家坪社区办公楼楼下,盗走郝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大地鹰王两轮摩托车一辆。因面包车无法装载两个摩托车,三人遂将盗窃的中能牌摩托车从面包车上抬下丢弃在路边,将大地鹰王摩托车抬上面包车后返回柞水。后该摩托车由江某某出售,并由江某某独得赃款。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中能牌两轮摩托车于2017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78元,被盗大地鹰王两轮摩托车于2017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安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程某甲、汪某乙、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郝某某、汪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的江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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