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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行至**乡**村**组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张某戊正在家中房间内睡觉,且屋内无人看管,将被害人张某戊上衣口袋内现金人民币7698元盗走,除公安机关追回2068元退还给被害人外,其余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王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平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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