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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永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村**组**号。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8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9日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晚,被告人张永强来到昌黎县昌黎镇大**村,进入辛某某的冀C*****汽车实施盗窃,被车主辛某某发现后逃跑。

2、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永强来到昌黎县昌黎镇**村**餐厅,推开卷帘门进入**餐厅,从**餐厅吧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30元,后进入**熟食店内,盗窃人民币20元。

3、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永强来到昌黎县昌黎镇**村,跳墙进入某某餐厅,从某某餐厅吧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30元,从某某餐厅储藏室盗窃儿童休闲鞋一双,后从某某熟食店内盗窃熟童子鸡1只。2020年8月31日,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永强盗窃的儿童休闲鞋价值人民币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被害人辛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永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强系一般累犯,且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对其从重处罚,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永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莉

检察官助理:刘宗玮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永强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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