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山**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苏宁物流园,多次将2号仓库隔板区货架上的体育用品盗走,累计价值人民币3545.14元(其中含人民币604元未遂)。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耐克NIKE2017秋男款短袖白色T恤一件,价值人民币123.66元。
2.2019年6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身在上述地点盗窃阿迪达斯CP9326男士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615.44元。
3.2019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T805N亚瑟士男士跑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544.5元。
4.2019年6月2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T749N亚瑟士男士跑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792元;苏宁足球俱乐部男士“style”文化衫一件,价值人民币29.5元。
5.2019年6月22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T805N亚瑟士男士跑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696.6元白色BQ0069-100耐克;2019夏季男子短袖T恤一件,价值人民币139.44元。
6.2019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922908-483耐克男士跑步鞋一双,价值人民币604元,在换鞋过程中被苏宁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自愿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张某某的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有效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山**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