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村**街**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在值班律师陈某某能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10次秘密窃取广州**仓储有限公司的汽车配件共计16件,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2703.4元。2019年7月19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偷得2件胎压电脑带出公司时,被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君

检察官助理:游欢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蓝色女装电瓶车一辆、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