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捕前住**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6日至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马范村东边南北路、李家仕庄村南巨能家园小区东边南北路、古城街道安家村南边东西路、古城街道怡锦苑东南角处,先后盗窃被害人查某某蓝色唐骏六轮货车、李某某绿色东风多利卡货车、张某某红色半挂货车、李某甲商砼车上的电瓶两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171元。
2、2019年7月22日14时、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寿光市古城街道喜丰农膜对面被害人刘某某住处卧室内,两次窃取刘某某现金6000余元及OPPO手机两部、大豆油一桶盗走,价值共计7500余元;
3、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寿光市古城街道福瑞化工院内,秘密窃取院内叉车上的电瓶两块、车间内8个小电机及两块铁板,价值1600余元;
4、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古城街道安家村刘某甲住处,秘密窃取刘某甲VIVO手机一部,价值1440元;
5、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古城街道贾庄村董某某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秘密窃取董某某手表一块、旧电瓶4块,价值约10230元;
6、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寿光市晨鸣大酒店弥河桥西侧路南,从一无纺布棚子里盗窃四袋建筑用铁卡子,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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