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雅迪尔酒店的ZARA服装店门口,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78元。
2020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中天商务港2楼嘉禾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机,将其一部VIVO手机盗走,并以4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1884元。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
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9月7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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