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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19年4月1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的家中,使用破坏燃气表的方式,共计盗用保定新奥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4991立方米。经鉴定,该4991立方米天然气价值人民币13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康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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