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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号,曾因盗窃罪,于2003年7月15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8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失主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二轮电动车进入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小城子屯东搅拌站院内,将停放在院内的两辆皮卡车的电瓶盗走。后卖给废品收购处,非法获利300元。

2.2019年2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女婿孙某某借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后二人驾驶该电动三轮车进入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小城子东边搅拌站院内,盗窃4块旋转叶轮、一些螺丝疙瘩及铁质零件运回旧房场。后二人再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小城子屯东山坡下另一个搅拌站,在院内板房里盗窃5个用废旧煤气罐改造的炉子。后卖给废品收购处非法获利1200元,孙利民分得400元。

3.2019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小城子屯北粮库,在院西二层楼内盗窃15个链轮轴、7捆步步紧。后卖给废品收购处非法获利600元。

4.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小城子屯北粮库,从西墙跳入院内,将院内停放的一台铲车上的两块电瓶、一台脱粒机上的一块电瓶、传送带旁一根50米的四芯铜线盗走。后卖给废品收购处非法获利800元。非法所得均被其挥霍。

经扎赉特旗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

3.失主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9年5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叁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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