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绿岛街8号一巷道内,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并以260元价格出售。
2、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华光街路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并以200元价格出售。
3、2020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金马路二段“**房产”门市外,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并以300元价格出售。
4、2020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勤勇巷**门市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两轮电瓶车盗走,并以260元价格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918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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