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绿岛街8号一巷道内,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并以260元价格出售。

2、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华光街路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并以200元价格出售。

3、2020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金马路二段“**房产”门市外,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并以300元价格出售。

4、2020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仁某某城区勤勇巷**门市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两轮电瓶车盗走,并以260元价格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11月26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918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