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住榆树市**小区****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4月被长春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0时许,在梅河口市**乡**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到被害人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2020年8月7日11时许,在舒兰市**镇**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到被害人龚某某家中,盗走西屋柜子抽屉里的一个金属手链,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金属手链价值人民币五百二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金属手链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九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九刑初字第**号、昌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昌刑初字第**号、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0422刑初**号、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舒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梅河口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两张。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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