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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华峰商场对面的阿迪达斯专卖店内买完衣服后将被害人郝某某的一件黑色牛仔外套及外套内物品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760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杰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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