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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11251971********,文盲,现住址: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室,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行至淮南市大通区**镇**村**组王某某家门前,发现该处停放的一辆金彭牌蓝色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钥匙未拔,遂起犯意,趁人不备将该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4418元。案发至今,双方当事人还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现场勘验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购车票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4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愿意认罪认罚,但至今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20年9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与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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