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人,住平山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霍某某,在平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帮人代练升级“大话西游2”游戏账号时,在霍某某和游戏号主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代练的游戏账号上部分游戏装备出售,获利2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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