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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殷墟王陵东墙外果园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地点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破坏。

2.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孟某某、舍某某等人在汤阴县伏道镇南里于村西南农田内用探针探墓。经鉴定,该墓葬为汉代墓葬,对研究豫北地区汉代墓葬的葬制、葬俗等问题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3.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武官庄北地树林往南高架线下附近用探针探墓。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4.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付某某、元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武官庄北地树林内用探针探墓。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5.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元某某等人到殷墟王陵东墙外果园内用探针探墓。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王某某、元某某、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文物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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