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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犯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至案发,被告人张**雇用樊**(另案处理)在全国各地书写找小姐电话号码,然后被害人打电话由张**假装能找到小姐,先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100元定金后,再行骗取其他钱款。被害人赵**被骗钱款1600元;被害人金*被骗钱款1200元;被害人袁**被骗钱款500元;被害人陈**被骗钱款1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樊**的证言;3、被害人金*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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