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办理驾照增驾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且无能力为他人办理增驾的情况下,谎称其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任某某驾照增驾(B2驾照增驾至A2驾照),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任某某人民币32000元,并将所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花销。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退还被害人高某某、任某某全部损失,被害人高某某、任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办理驾照增驾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呼图壁县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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