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8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09年1月12日、2013年7月29日、2015年9月15日、2018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潜入本市庐阳区林店街道“皖投天下名筑”商铺区三楼车位营销中心办公室,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灰色联想牌S23rdGen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一台、灰色联想牌E450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不具备鉴定条件)盗走。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一小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同时依法扣押其盗窃所得笔记本电脑三台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理案件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及归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笔录;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监控光盘及卷宗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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