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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潮,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潮涉嫌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张锐敏、张某丙潮、张某甲雄(均已判决)、张某丙丰、张某己、张某庚端(均在逃)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08年8月至10月期间,合伙在普宁市南溪镇南溪村老爷宫前开设一“鱼虾蟹”赌摊,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约20多人,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潮被雇在该赌摊打扫、搬椅、摇骰子及赔食。至同年10月9日15时某某,该赌摊被查获,同案人张锐敏被现场抓获,现场缴获“鱼虾蟹”赌具。被告人张某甲潮及同案人张某甲雄得知普宁市公安局对该赌摊进行查处后,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围截殴打民警张某辛丹(经法医鉴定,张某辛丹所伤属轻微伤),搜走其手铐,并用手铐铐住张某辛丹,用摩托车将其押往南溪村小学前,胁迫张某辛丹通过手机与其他执行公务的民警联系,威胁互换扣押人员等事宜。后普宁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辛丹解救出来,被告人张某甲潮及同案人张某甲雄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现场照片、现场被查获赌具的照片;3.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4.判决书、释放证明书;5.户某某(张某甲潮的身份情况)证明材料;6.证人张某辛丹、张炳光、张某壬、张某癸徐、张某壹鑫、张某贰、张某叁、张某肆的证言;7.被告人张某甲潮及同案人张某丙潮、张某甲雄、张敏锐的某某;8.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20年3月2日

附:案卷材料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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