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住址×××××。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8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持A1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发现该车(核载30人,实载50人、其中乘客49人、驾驶员1名),后移交至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张秀兰等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车辆严重某某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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