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汉族,大专文化,云霄县**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何某某(已判刑)以做银行转贷、别人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仍提供名下云霄农联社二个资金账户供其使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为62303611080********资金账户收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969.59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金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财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何某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帐户,帮助其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炳聪
检察官:许伟凌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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