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路**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2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8月31日被南平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敲诈勒索卖淫女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3月刑满释放后,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到顺昌县顺兴宾馆附近等地找到当时被其敲诈勒索的卖淫女胡某某、黄某某、章某某,以三人曾作证害其坐牢需对其补偿为由,向黄某某等3人索要钱财,被害人黄某某被迫给张某某3000元,被害人章某某、胡某某分别三次被迫给张某某3700元。被告人张某某累计敲诈勒索人民币10400元。
2020年10月23日顺昌县公安局民警在顺昌县**小区**号楼**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扣押其衣服内的人民币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军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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