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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9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赵某某因琐事在蒲城县**镇**巷**公寓**房间发生口角,赵某某喝了一瓶白酒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之后二人又继续争吵,张某某趁其妻醉酒状态将其掐死,经鉴定赵某某符合被扼颈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有罪供述;2.张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李某某等相关证人证言;4.赵某某尸检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赵某某发生矛盾后,在激愤状态下掐死赵某某,且在杀害赵某某后并无任何救治措施,造成赵某某因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零散材料9页和证据二册。

3.光盘5张。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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