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公司**段**,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里**公寓**楼**门**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被害人刘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内因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调解不成后,双方在离开该法院行至法院北门口外时,被告人张某某因对被害人刘某某不满,遂上前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