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7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因邻里纠纷,崔某某与邻居被害人姚某某发生打架,期间**村小学教师被告人张某某在场。2018年10月31日11时许,姚某某到二十铺村小学找张某某要求为其与崔某某打架的事作证,随后张某某与姚某某在**小学教学楼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将姚某某打伤。经鉴定:姚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7月11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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