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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博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1时30分许,美团外卖送餐员于某某到邹某市**取餐时,因出餐速度慢,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老板)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于某某头面部,致于某某受伤。经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于某某被人打伤,致一枚牙齿脱落,两枚牙齿冠折露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条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之妻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后,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邹某市公安局黛溪派出所。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后,到邹某市公安局黛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于某某七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荣某某、苑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董蜜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博兴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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